上海廢鋼結構廠房拆除協議
上海廢鋼結構廠房拆除協議
甲方:
乙方: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及其他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,遵循平等、自愿、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,雙方于 就本廠房拆除事項協商一致,訂立本協議。
一、拆除內容
甲方在 廠房(鋼結構) 平方米需要拆除,現把鋼結構的拆除承包給乙方。乙方負責對廠房內鋼結構及設備進行解體落地,并負責建筑垃圾材料的清運,現場清理干凈到地面。乙方必須完成該項項目的所有工作內容,并符合規范要求。
二、拆除價款
經雙方協商乙方付給甲方人民幣 元廢舊材料款,結算時間為合同簽訂之日。本價款已綜合考慮所有乙方應得廢舊材料價值、拆除耗費人工費、運費、材料費、設備費及所有與清運垃圾相關的城管、環衛、垃圾填埋、棄土場等相關費用,同時包括因本工程安全事故對甲方及第三方的責任賠償金。乙方承諾按合同要求完成拆除工程,不另收取拆除費用。
三、施工工期
乙方必須有足夠的人手和相關設備進場施工,并在 日前完成所有拆除內容。
四、資格要求
乙方必須具備建筑物(鋼結構)拆除資質,進場人員須具有相應上崗證。
五、安全生產
乙方負責拆遷現場安全管理,如出現安全事故一切責任都由乙方自行承擔,甲方概不負責。
六、違約條款
乙方在拆除過程中如出現違反本合同條款內容,經三次告知不能改正,并對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,視為實質性違約,合同自動終止,乙方失去拆除資格,不得向甲方索賠。乙方在施工中造成安全事故的,應立即停止施工。如不能及時妥善處理完畢,則合同自動終止,所有責任由乙方負責,乙方失去拆除資格,不得向甲方索賠。
七、其他
本合同一式四份,雙方各執兩份,自簽定之日起生效。拆除工作完成后失效,未及事宜協商解決。
甲方: 乙方:
代表: 代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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